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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局,相关经办保险机构:
现将《湖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2.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保监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湖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改〔2013〕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湖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实施减灾措施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承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现场拍照和摄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被保险人采取有关减灾措施情况等。承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承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十五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在不影响更新造林的前提下,可视树种和灾害种类等不同情况设定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后七日内完成定损工作。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确认定损工作,保险公司应邀请林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意见。
第六条 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承保经办机构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灾面积。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光谱仪或无人飞机拍摄等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承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承保经办机构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灾面积。
第九条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森林保险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含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含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测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面积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 承保机构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其承担现场勘验和损失鉴定,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承保机构凭鉴定报告进行理赔。如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现场查勘无效的,承保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森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为补助受灾后的每亩再植成本或被保险人实施减灾措施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再考虑树种、林龄和残值等因素。
第十四条 受灾森林面积确认后,承保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投保面积/实有林地面积(1-10%)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如下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事故相关证明材料、林木权属证明、银行账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六条 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承保经办机构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林业部门对造林进行监督。如未能在查勘定损后15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按双方可确定的受损面积和标的损失程度先行赔付。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承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林业厅、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