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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林资字〔2000〕298号
2000年10月22日
各市州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沙洋监狱管理局林业局、太子山林管局: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最近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采伐林木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森林法》规定的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审批及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落实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管理手段,它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是否合理消长,是搞好采伐"源头"管理的关键。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凭证采伐率和发证合格率。
二、要重新审核委托发证主体。《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授权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在我省主要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铁路、交通、城建、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除上述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都不得以法律授权的主体资格直接发证。对于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发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委托,确定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具体发证对象和范围。(驻鄂部队、监狱系统由省林业局重新委托发证。)全省林业系统中,平原县市应以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发证为主,一般不另行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发证;山区、丘陵县市,确需委托发证的,可以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发证。但是,不得委托人财物不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发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委托发证的情况,林业系统由市(州)林业局汇总,非林业系统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三、要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具有法定效力,不得擅自突破和挪用。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上级下达年度森林采伐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的总蓄积量和分项蓄积量不得超过年度森林采伐总计划和分项计划,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四、要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审批一支笔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一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林业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审批一支笔制度。林木采伐审批人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分解下达各采伐单位的林木采伐计划、审批林木皆伐申请或一次采伐林木达到50方以上的林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审批人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审批职责,凡因林木采伐审批人滥批条子造成超限额、超计划和其他乱砍滥伐的,要依法追究林木采伐审批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林木采伐审批人名单要于11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省局备案。
五、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实行交旧换新制度。从2001年元月1日起,全省要全部启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见林资发〔2000〕331号文附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交旧换新",一季度发放一次。届时,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全部废止停用。新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木的采伐,以小班为单位发证;集体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要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六、要确定专人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要根据林木采伐计划和审批意见,核发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取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后,才可持证上岗。铁路、交通、城建、水利、监狱等部门和省军区确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由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培训。各市州县确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按层级分别由省林业局直接培训或省林业局委托市州林业局组织培训。培训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建立发证台帐,实行分级管理。所有发证单位都要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台帐(具体样式见附件)。发证台帐实行分级管理,由发证员按要求严格填写,一季度汇总一次,在交领采伐许可证时,一并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采伐证的核发情况,定期对发证台帐的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八、严格非林业系统采伐林木的行业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加强管理,从2001年起,各有关部门领取的新证,要分别在采伐证右上角加盖省林业局行业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如"湖北省林业局铁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湖北省林业局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湖北省林业局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湖北省林业局城镇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凡是不按时按要求使用新证或自制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0〕331号
2000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需委托发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范围。各地委托发证的情况,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人员要认真负责,规范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的发生。
四、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
发证机关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
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有国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六、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证人员要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证书和名章式样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七、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八、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监督,切实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核发管理采伐证的工作进行评定。对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其它损失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给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要实现计算机化,并逐步与国家林业局联网。在计算机联网之前,各省每年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要以省为单位分县(区、市、国有林业局)统计汇总,于翌年1月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见附件),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01年1月1日启用,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废止。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抓紧本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印制工作。各发证机关要及时办理好新、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启用和废止的有关手续,妥善保存发证存根,做好已核发的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登记造册工作。
十一、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本部门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核发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遵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十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使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