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2-13
为了强化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工作,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工作理念,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园林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敬请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监督我们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如下5项:
一、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砍伐、移栽、修剪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条件:
1、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移栽树木的;2、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砍伐、移栽树木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栽树木的。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1份(说明移栽、砍伐或修剪理由、地点、面积、苗木表等)---原件(扫描件、电子稿);2、自然人申请人提供个人身份证1份,法人(单位)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3、因道路建设需移栽、砍伐或修剪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4、因建设项目需移栽、砍伐或修剪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各1份、1:500地形图或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均需标明砍伐、移栽或修剪树木位置)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5、因生活、安全、交通等需砍伐、移栽、修剪的,需公安、消防、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施工平面图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6、树木权属人的意见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7、树木移栽、修剪方案和补植方案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武政[1995]19号)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行政许可条件:
1、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2、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3、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4、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5、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1份(说明理由、地点、面积等)---原件(扫描件、电子稿);2、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3、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4、该区域范围内调整平衡等量绿化规划或绿化用地的方案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5、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的文件或会议纪要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武政[1995]19号)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
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
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1、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2、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3、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4、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5、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因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第2、3、4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办法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武政[2005]35号)。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1份---原件;2、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3、该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方案设计图及绿化平面布置图(绿化用地区域为用点表示的闭合线,绿地面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相对高程和覆土厚度,住宅项目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各2份并提供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提供原件)5、建筑红线定位册(图)、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1份---原件(扫描件);6、属工业厂房性质需环保评估书1份。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纳入规划局并联审批程序)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二年。
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绿地率不达标的收取绿化补偿费,标准为700元/㎡(按未达标的配套绿地差额面积收取;达到标准的予以免征,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1、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不得超过2年。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2、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3、现场占用城市绿地平面示意图(扫描件、电子稿);4、1:500地形图或经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均需标明占用、补偿(或恢复)绿地位置)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5、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示、规划红线图、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占用协议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6、绿地权属人的意见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二年。
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52号),《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日。
五、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条件:
1、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2、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有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并在五年内负责养护;
3、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应说明树种、规格、编号、所在地点、迁移理由等)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2、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3、总平面图(1:500比例,需标明古树名木位置)3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4、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5、树木迁移施工方案和养护技术措施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6、因买卖或转让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迁移买卖或转让协议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稿);7、养护责任人意见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查→上报市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蔡甸区政务中心林业和旅游(园林)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时
下午14:00-17:00时
联系电话:027-6981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