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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林业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12-13


  一、林业和旅游(园林)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发展旅游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旅游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区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生态和旅游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配套改革的制定与管理。
  4、组织开展全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建设林业生态体系工作;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5、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林木、竹木的赁证采购、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进行补审,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森林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行政处罚、复议及诉讼。
  6、组织、指导全区陆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
  7、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8、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调处农村林地流转及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区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和督办全区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
  10、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规划,指导苗木花卉、速生用材林、经济林、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重点产业建设;指导、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发展。
  11、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开展林业科技推广、培训工作;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12、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年度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研究制度发展旅游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3、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促指导旅游投诉工作。
  14、负责全区旅游项目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全区旅游名镇(街)名村的创建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综合协调、组织旅游"黄金周"的宣传促销、市场检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1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林业和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许可科)、造林绿化科、计划财务科、旅游资源管理科、旅游产业发展科。
  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森林防火条例》
  7、《植物检疫条例》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9、《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0、《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1、《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1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1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6、《旅行社条例》
  17、《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8、《武汉市旅游条例》
  三、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林业和旅游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下11项。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工作理念,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林业和旅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敬请你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监督我们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一)林权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权登记权利人书面申请;
  2、申请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涉及到耕地、河道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
  4、协议书;
  5、现场勘测确权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上报→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最长时限70年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林权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临时使用林地许可(一般林地2公顷以内)和长期征占用林地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单位申请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林权证或其他林地权属证明;
  4、使用林地单位的项目批文;
  5、使用林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的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8、使用林地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出具许可意见(长期征占用林地上报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批复)
  行政审批数量
  临时占用一般林地2公顷以内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1-2年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按地类每平方米4-20元。
  (三)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当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数量
  不突破木材生产计划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
  颁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木材运输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凭合同证明);
  6、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一年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省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经营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驯养繁殖:
  1、书面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产权证或租凭合同;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的设施状况材料;
  5、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证明材料;
  6、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
  7、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证明材料;
  8、填写《湖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利用:
  1、书面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4、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品种数量与来源证明材料;
  5、经营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产证或租凭合同;
  6、经营资金与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7、填写《湖北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一年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提供抽取检疫的样品。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检疫→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通知单》。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半年有效期限;调运检疫:省内三天有效期限、出省六天有效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文):按货值比率0.2%-0.8%。
  (七)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湖北省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本辖区内的单位、公民或受本辖区内的单位或公民委托从事生产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个人)申请,用火地点规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明确用火范围和防火负责人的用火实施方案;
  5、承诺书。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林区用火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林权权利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权属单位采伐申请报告;
  2、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其它林权证明材料;
  4、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现场勘测→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数量
  不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二个月内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苗)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苗)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具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苗)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苗)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三年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林木种子(苗)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苗)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异地或本地旅行社设立分公司(分社)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旅游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1、旅行社提供分社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书》;
  2、旅行社提供在设立社增存质量保证金的固定存单及质量保证金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分社备案登记申请表;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分社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
  4、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履历表提供原件,身份证查验原件及复印件);
  5、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增存质量保证金存单和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或购置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合同或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7、设立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设立分社的证明文件;
  8、设立社购买旅游责任险的保单复印件。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一)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旅游条例》
  行政许可条件
  1、服务网点(门市部)业务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服务网点(门市部)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名称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申请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服务网点(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设立社租赁或购置营业场所合同或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服务网点(门市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由设立社与服务网点员工签订)。
  行政许可受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地点:
    蔡甸区政务中心林业和旅游(园林)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时
              下午14:00-17:00时
    联系电话:027-69813610

信息来源:蔡甸区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蔡甸区林业和旅游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