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06-26
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落实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规范和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3】19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农【2014】2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生态补偿的原则、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生态补偿是指为保护和恢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对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和因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所给予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条 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减量限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减少和限制对湿地资源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二)政府引导,注重实效。坚持政府引导,市、区合力推进,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引导生态生产,缓解当前湿地保护的突出矛盾,切实提高湿地保护实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补偿。坚持"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以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为补偿重点,对省级及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类补偿。
第三条 生态补偿的补偿范围是指在蔡甸区范围内依法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生态补偿对象,是指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非禁止性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下列情形:
(一)因湿地保护需要,实行生态和清洁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
(二)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
前款所指权益人,是指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水域、滩涂、农田、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两者一致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两者不一致的,补偿对象为使用权人,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偿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为保护和恢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对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和因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益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区财政对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对象每年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市级补偿标准:省级及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按照每亩25元,缓冲区按照每亩15元,实验区按照每亩10元给予补偿;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按照每亩20元,缓冲区按照每亩10元,实验区按照每亩5元给予补偿;
(二)区级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的我区区级补偿标准为:核心区每亩15元,缓冲区每亩10元,实验区每亩5元。
第二章 生态补偿资金办理程序
第七条 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核实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及补偿面积,确定补偿金额,并做好基础数据收集、登记、审核、汇总工作,建立补偿管理档案,由相关利益方签字确认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区林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确定补偿对象时,按照"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对于在保护区内合法承包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补偿对象为承包单位或个人;对于个人和单位历史上在保护区内自行开荒的土地,原则上补偿对象为目前的使用权人;对于未开发利用的滩涂地,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对于有土地权属争议的滩涂地,原则上补偿对象为由区国土规划部门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并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协调相关矛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护区内的公路、村级主要道路、房屋等建设用地不应算入补偿面积。
第八条 申请补偿资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并报送补偿资金发放对象名单、发放标准和发放金额清册。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年7月1日前,联合向市财政、林业部门报送市级补偿资金申请,同时,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区级补偿资金。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权益人协议履行情况及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等,补偿对象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年的申请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附件。
第九条 发放补偿资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补偿资金后,将市、区级财政补偿资金合并,属于国有单位和集体所有的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到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账户;属于个人的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由负责办理"一卡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据区财政、林业部门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分户名册,将资金拨付到个人"一卡通"账户。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我区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湿地生态补偿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考核机制,推进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负责筹措落实市、区两级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会同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和保护建设项目的申报,落实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监测,组织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进行评价,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成效的考核。
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权属资料。
区水务、农业、水产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湿地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与相关利益方签订湿地保护共管协议,明确生态保护要求及权利和义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巡护记录,收集整理文字及视频等资料,作为兑现补偿资金的有效依据。
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一致时,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湿地保护共管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不一致时,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湿地保护共管协议;村集体代表本村承包责任田的全部农户与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湿地保护共管协议。
第十二条 权益人应按照湿地保护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保护责任,接受我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湿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并接受区纪检、审计等部门以及市财政部门、市林业部门的监督。
村集体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工作。
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补偿资金,不履行湿地保护共管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查实,市、区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蔡甸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