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5-12-03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资、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非法捕捉、收购、运输、贩卖各种鸟类、兽类、蛇类、蛙类等野生动物的活动十分猖獗,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切实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为禁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知识,强化管理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非法捕猎、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
三、在集贸市场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进入集贸市场查处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支持。在餐馆、酒楼等场所销售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查处。
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应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举报捕猎、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应及时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的规定,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